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208號
TPDM,114,審附民,1208,202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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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208號
原 告 陳冠婷


被 告 唐睿志
林驀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2544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請求被告唐睿志林驀驊損害賠償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2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唐睿志林驀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偵字第37529、37530、41164、41808
、42353、44026、44925號、113年度偵字第940、3863、333
60號提起公訴,經本院先後於114年3月17日、同年5月19日
判決,其中被告唐睿志部分,起訴書僅起訴其犯起訴書附表
編號1、2(告訴人陳尹蕙、許欣慈)部分,並未就告訴人陳
冠婷部分起訴被告唐睿志,本院判決亦未認定被告唐睿志
其他被告或共犯共同對原告陳冠婷共犯詐欺取財等犯行;另
被告林驀驊就起訴有關共犯詐欺告訴人陳冠婷部分(即起訴
書附表二編號6部分),則經本院判決無罪,有上開判決書
附卷可按,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移送本院民事庭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就原告對被告唐睿志林驀驊部分(
有關被告陳冠宇葉嘉輝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應
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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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