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4年度,1242號
TPDM,114,審訴,1242,20250828,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侑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
第831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
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
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施侑廷於民國114年8月4日向臺北監獄
提出上訴狀,然其所提上訴狀記載:「理由後補」等語,並
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
訴理由書,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前揭規定,裁
定命被告補正上訴理由書(須就不服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敘
述),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