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5號
原 告 洪國賓
被 告 陳愛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23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