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1號
原 告 呂嘉玲
被 告 李文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1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