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9號
原 告 陳品如
被 告 周柏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4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柏菁因詐欺案件,經原告陳品如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傳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