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附民字,114年度,77號
TPDM,114,審簡上附民,77,202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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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宋兆霆
被 告 文至聖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簡上字第78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文至聖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宋兆霆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內容繁雜,顯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審判,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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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