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814號
TPDM,114,審簡,814,202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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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宜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審易字第十七號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殷宜靖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7號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
不宜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
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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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