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字第81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殷宜靖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5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所為一一四年度審易字第十七號改
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殷宜靖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以114年度審易字第17號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
不宜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故應撤銷該裁定,而以通常程序
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