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子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4年度偵字第7796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
度審易字第1252號),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
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甲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5行前
段補充「,在基隆市某7-1『1』外公車站牌...」之記載;證
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審理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
第44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
禁令,另購入而持有純質淨重逾量之第三級毒品較「5公克
」規定超過高達將近36倍,且純度甚高,是否進而轉供販賣
、轉讓,實為一念之差而已,於施用者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
潛在威脅甚高,實難寬貸,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併
參酌其於審理時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現在熱炒
店工作,月薪約新臺幣6萬多元、須扶養未成年子女等生活
狀況(見審易字卷第45頁),暨其持有毒品種類、數量多寡
、自述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之說明:
扣案如附表甲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第三級毒品成
分(重量及純度詳如附表),為違禁物,而盛裝前開毒品之 包裝袋、罐,依現行檢驗方法乃以倒取、刮除方式為之,包 裝袋、罐上仍會殘留若干粉末而無法分離,應整體視為違禁 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至取樣化驗部分, 既均已驗畢用罄而滅失,無庸諭知沒收。其餘扣案手機無證 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無從諭知沒收,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 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郭彥妍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岫璁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重量 毒品成分及純度 1 白色晶體2包(編號1、2) 驗前總毛重188.63公克(包裝總重約2.44公克),驗前總淨重186.19公克,取編號2鑑定,淨重87.66公克,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87.54公克。 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5%,推估編號1、2均含愷他命之驗前純質淨重約158.26公克。 2 白色細晶體1包(編號3) 驗前毛重30.39公克(包裝重約0.81公克),驗前淨重29.58公克,取0.07公克鑑定,餘29.51公克。 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4%,驗前純質淨重約24.84公克。 3 白色結晶塊1罐 毛重9.213公克(含1罐),淨重3.729公克,取樣0.0613公克,餘重3.7127公克。 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5.3%,純質淨重3.1808公克。 4 棕色粉末3袋 總毛重21.517公克(含3袋3標籤1膠帶),淨重17.298公克,取樣0.7889公克,餘重16.5091公克。 經鑑驗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6%,純質淨重0.6227公克。 5 supreme方形菸盒1個(內含卡片1張) 量微無法辨識。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796號 被 告 甲○○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六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第三級 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分別民國114年2月11日某時許, 在基隆市某7-1外公車站牌,以新臺幣20萬元,向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之朋友購入附表編號1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不詳 時、地取得編號2、4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於同年2月13日1 時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 大安區辛亥路1段與羅斯福路3段口,為警臨檢盤查,經其同 意搜索,扣得附表之物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坦承持有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之事實。 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25日刑理字第1146022480號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證明被告遭查獲且扣得本案毒品之事實。且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檢出如附表「檢驗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 示之物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 彥 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康 友 杰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鑑定書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包(總毛重219.05公克、總淨重215.07公克) 1.鑑定書編號1及2均呈現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陽性反應,純度約85%,驗前總純質淨重158.26 公克。 2.鑑定書編號3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純度約84%,驗前總純質淨重24.84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2月25日刑理字第1146022480號鑑定書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 鑑定書記載編號2白色結晶塊1罐(毛重9.2130公克、淨重3.7290公克、純質淨重3.180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3 K盤1個 鑑定書記載編號3supreme方形菸盒1個(內含卡片1張),經刮取殘渣,檢出愷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4 第三級毒品卡西酮果汁包3包 鑑定書記載編號1-3粽色粉末3袋,毛重21.5170公克、淨重17.2980公克、純度為3.6%,純質淨重0.6227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3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 5 手機2支 iphone15、16各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