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717號
TPDV,106,司促,13717,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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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 理 人 葉紹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田純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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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