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思鈿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字第11367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947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思鈿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含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成分之粉末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壹包,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陳思鈿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
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6日前之不詳時間,向綽號阿任,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後,即非法持有之
。嗣於113年10月6日凌晨0時30分許,陳思鈿駕駛車牌號碼0
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巿大安區辛亥路2段與建國南
路2段交岔路口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員警經陳思鈿同
意進行搜索,在其隨身包包內扣得包含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粉末1包(淨重3.73公克)在內之物
,始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臺北巿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案物照片。
㈡獲案毒品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1月26日調
科壹字第11323928550號鑑定書各1份。
㈢被告高勝文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
毒品罪。被告自取得扣案海洛因時起至113年10月6日凌晨0
時3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犯罪行為均在繼續中,為繼續犯,
應論以1罪。
㈡爰審酌毒品之流通及持有,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
已為國法所厲禁,被告漠視法令禁制,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自應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兼衡其於本院訊問時
陳稱:入監前擔任承包工程負責人,我自己開公司,是小包
,是負責建築、泥作,月收入約10幾萬元。國中畢業,需要
扶養一名16歲、就讀高中的子女及74歲的母親,小孩目前在
我家,由太太及母親照顧等語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
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時間、種類、
數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1包,經鑑驗檢出含 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於本案宣告沒收銷燬。至上揭包裝毒品之包 裝袋本身,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 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依上開規定沒收銷燬。鑑驗耗損 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至員警於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部分疑為被告 施用第二級毒品(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經檢察官聲 請觀察、勒戒)有關之物或剩餘毒品;附表編號7所示之手 機1支,均無證據足認與本案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有關,故 不在本案宣告沒收,應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七、本件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 註 1 含海洛因成分之粉末1包 毛重4.1公克,淨重3.9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2包 ①毛重11.9公克,淨重11.7公克 ②毛重0.9公克,淨重0.7公克 3 疑似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毛重32.9公克,毒品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4 分裝勺1支 毛重0.8公克,毒品淨重微量無法磅秤 5 含依托咪酯之電子菸2組 ①毛重35.4公克(毒品淨重無法磅秤) ②毛重36.7公克(毒品淨重無法磅秤) 6 含依托咪酯之菸彈6顆 總毛重31.1公克(毒品總淨重無法磅秤) 7 手機1支 型號:iPhone 15 Plus,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