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1059號
TPDM,114,審簡,1059,202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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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昊


居臺北市○○區○○○街0號(臺大男四舍000室)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第443
號),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2526號),本院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昊犯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所載「出手
毆打詹雅莉之身體」,應更正為「徒手毆打詹雅莉之上臂」
;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王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審
易卷第45頁)」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之糾
紛,不思克制情緒及理性處理,竟以附件起訴書所載方式
傷害告訴人,顯見其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尊重他人身體法
益之法治觀念欠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並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66,000元達成調解,且
已賠償26,000元,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審判筆錄各1份附卷
可考(見本院審易卷第35至36頁、第45頁),併參酌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其現就讀大學中、需照顧妹妹之家庭生
活狀況(見本院審易卷第45頁),復衡以被告之素行、犯
罪動機、手段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戚瑛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婕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調偵字第443號  被   告 王昊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號(國立              臺灣大學男四舍101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昊(所涉恐嚇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與詹雅莉均為位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鬍鬚張華山店」餐廳員工, 雙方屢因職務上瑣事發生糾紛,王昊因不滿詹雅莉在上開餐 廳通訊軟體LINE工作群組對其言語挑釁,竟基於普通傷害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5日20時15分許,在上開餐廳廚房, 出手毆打詹雅莉之身體,致詹雅莉受有雙上臂疼痛、右上臂 瘀青等傷害。
二、案經詹雅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 被告於前揭時、地徒手推告訴人詹雅莉右肩數下之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詹雅莉於警詢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被告傷害告訴人之事實 3 案發當時錄影檔案光碟及影像截圖4張、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件 被告傷害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程 秀 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 嘉 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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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