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附民字,114年度,41號
TPDM,114,審原簡附民,41,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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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吳元培
被 告 游俊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原簡字第4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王星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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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