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原簡字第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祺棠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沈芳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273
號),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
114年度審原易字第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祺棠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罰金叁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林祺棠於本院審理中
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祺棠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本案2次竊盜犯行之行為時間、侵害之法益對象均不同,
顯係基於不同之犯意所為,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缺乏對他
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尚能坦承犯行,惟尚未彌補本案告訴人、被害人所受損害
;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所造成之損害、大學肄業之智
識程度、自述目前從事保全的工作、無需扶養之人、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審原易卷第151頁)及其素行等一切
情狀,就其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行竊得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2所 示之物,均為其犯罪所得,該等物品據被告供陳都吃掉了(
見本院審原易卷第150頁),是本案犯罪所得業已遭消耗殆 盡,無從沒收原物,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追徵其價額。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六、本案經檢察官李蕙如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晉毅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宛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3273號 被 告 林祺棠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鄉○○村○○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207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祺棠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 00號207室,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同棟住戶即附表所示之人置於公 共區域冰箱內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得手後逃逸至207號房內 。嗣經附表所示之人發現物品遭竊後,請負責該棟公寓管理 之蕉福好有限公司負責人余宸緯調閱監視影像,並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之人委由余宸緯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0 告訴代理人余宸緯於警詢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0 告訴人吳茂嘉及被害人DAVID CREEL於警詢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0 監視影像擷圖1份及監視影像光碟1片 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李蕙如附表:
編號 被害人 犯罪時間 竊得財物 竊得財物之價值(新臺幣) 0 吳茂嘉(有提告) 113年8月14日6時43分許 蘋果1顆、高蛋白1罐、魔爪飲料1瓶、不詳數量之肉類食材 200元 0 DAVID CREEL(未提告) 113年8月15日8時50分許 白酒1瓶、奶油1個、蔥抓餅1個、豆漿1瓶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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