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271號
TPDM,114,審交附民,271,2025081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1號
附民原告 賴柏安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陳正文
曾柏翰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交易字第21號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改以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4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
條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