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定國
王以明
葉順香
被 告 吳祖超
訴訟代理人 蕭凱元律師
吳祖龍
有限責任新北市櫻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被 告 婦安車隊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永良
被 告 大都會平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室喜
被 告 瑞笙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煒翊
被 告 觔斗雲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陳凱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審交簡字第16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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