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42號
TPDM,114,單禁沒,442,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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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信雄 (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3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信雄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85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
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依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1651號
裁定執行強制戒治;嗣經本院88年度毒聲字第3016號裁定停
止戒治,並於90年4月1日戒治期滿,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99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扣案之被告所持有含大麻成分之香菸
1支,為違禁物,雖經臺北地檢署以90年度聲沒字第914號分
案辦理,然因該案卷證均已銷毀,無從調卷檢視,亦無法查
考上開大麻香菸何以仍未執行沒收銷毀程序,既本案之扣案
大麻香菸係違禁物而尚未經宣告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胡信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強制戒治後,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而於90年
4月1日戒治期滿,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90年5月17日以90
年度戒毒偵字第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本院刑
事裁定、臺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香菸1支,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
實驗室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如附表「鑑驗結
果」欄所示鑑定書附卷足稽,足認為違禁物,依前開規定,
應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香菸1支(淨重0.14克,包裝重9.6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90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號鑑定書可參(聲沒字號卷第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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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