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03號
TPDM,114,單禁沒,403,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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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柏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8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柏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確定(案列:113年度毒偵字第2872號)。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爰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列:113年度毒偵字第2872號)
,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鑑驗後檢出結果如附表「鑑驗結果」欄
所示,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24日航
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是前開扣案物均
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因無法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是聲請
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驗結果 1 吸食器 1組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殘渣袋 1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3 吸管 1支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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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