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
字第9號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文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9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
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
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
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6年度毒偵緝字第9、10、11、12、13、14、15、16、17
、18、19、20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經查,被告於民國105年9月13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玻璃
球吸食器1組,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11年3月4日調科壹字第11103128440
號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可參。被告於105年3月12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
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檢出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1
3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可參。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現今所
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
析離,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之。至該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編號 名稱 備註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⒈法務部調查局111年3月4日調科壹字第11103128440號鑑定書。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 安非他命7包 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5年北市鑑毒字第130號鑑定書。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