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28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佳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898號為
不起訴處分。被告因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
,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
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
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
度毒偵字第2898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憑。
㈡被告於113年10月7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
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均檢出大麻成分,有11
3年10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聲沒字第1
15號卷第9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898號卷第111頁)
附卷可佐。又上開盛裝毒品物品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
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屬
違禁物。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吸食器具壹組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 ⒉以乙醇溶液沖洗,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 2 研磨器壹個 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書 ⒉以乙醇溶液沖洗,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