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葉宗灝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8899號、113年度偵字第14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昌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世昌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
項第2款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4條成年人對少年故
意犯強制猥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本院通緝後始到
案等情,足見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後,認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
爰裁定被告於114年5月16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茲因被告另犯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確定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
8月8日起借提執行,有該署114年執字第1675號執行指揮書
(甲)影本、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
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不存在,揆諸上開規定,應自開始
執行之日(即114年8月8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承歆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