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4年度,1190號
TPDM,114,交簡,1190,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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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交簡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淯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58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淯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
及濃度值以上之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淯宬於民國113年5月11日11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富民路
附近之工地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錫箔紙包
裹燃燒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此部分
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7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不在本件審理範圍)後,基於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
告之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3時58
分前某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記載為翌(12)日0時許,
應予更正)自華中橋附近騎乘車牌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下稱A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58分許,因未開A車大燈,
在臺北市○○區○○路00號前為警攔查,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安非他命濃度達4,980ng/mL、甲基安
非他命濃度達58,860ng/mL,逾行政院公告之毒品品項及濃
度數值。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淯宬於偵訊時坦承不諱(偵卷第6
5至68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扣案物及蒐證照片共8張(偵
卷第20至23、29至32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
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各1份(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163號)(偵卷第11
至12、14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採抽象危險犯之立法模式,
即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如經檢測所含毒品達行政院
公告之品項達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
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之必要。而行政院於113年3
月29日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尿液確
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就安非他命之濃度
值標準為500ng/mL;就甲基安非他命之濃度值標準為:甲
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
mL以上。查被告經採尿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安非他命濃度達4,980ng/mL、
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58,860ng/mL,有前揭濫用藥物檢驗
報告(偵卷第11頁)可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
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依其社會知識經驗,
應知悉毒品對人之意識狀況、控制能力具有影響,將降低
駕駛人之專注、判斷、操控及反應能力,施用毒品後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對一般道路往來之公眾皆具有高度危險性,
卻仍不恪遵法令,在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
道路上,且本案亦有交通違規行為,對交通安全與他人安
危已產生一定程度之危害,所為應予非難;參以被告坦承
犯行之犯罪後態度;佐以被告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本院卷
第11至19頁)所示之素行;兼衡酌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
識程度、業工、家境小康之生活情況(偵卷第15頁),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尚非本案毒駕犯行之犯罪工 具,且被告持有該等毒品之犯行,應於被告施用毒品案件中 另行依法處理,尚無從於本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檢附繕本1份。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1 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8.9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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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