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93號
附民原告 田如芳
附民被告 龔龍基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59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
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趙德韻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