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46號
TPDM,113,附民,1346,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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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46號
原 告 盧秀嬌

許添富
許添杉

許添發



林秀碧


蕭美


被 告 陳高美美

陳靜燕



上列被告陳高美美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061號),
經原告對被告陳高美美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陳靜燕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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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