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宗儒
義務辯護人 單鴻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12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葉宗儒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 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