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4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1333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簡字第3
814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
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訂於民
國114年8月20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庭第2法庭進行審理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