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嘪雅虹
選任辯護人 章文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2
1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嘪雅虹犯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該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伍萬陸仟叁佰柒拾陸元均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嘪雅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
3年起,向同事黃瑞鈺佯稱:伊買賣股票獲利頗豐,可合資購買
股票,由伊代黃瑞鈺買賣股票云云,並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3年至105年1月27日前某時,向黃瑞鈺佯稱:買進中華
電信(證券代號:2412),長期放著存股,賺取價差及配息
,獲利可期云云,致黃瑞鈺陷於錯誤,因而於105年1月27日
、106年8月29日,各匯款240,000元、640,000元至嘪雅虹指
定之帳戶內。
二、於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42分起(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1
08年8月21、22日,應予更正),向黃瑞鈺佯稱:伊已以每
股344元、347元買進聯發科(證券代號:2454)共2張,現
在股價底點,短線持有2週,預計會上漲至430元,可一起合
資購買云云,致黃瑞鈺陷於錯誤,因而於108年8月27日上午
9時15分許,匯款299,918元(起訴書附表編號2誤載為299,9
48元,應予更正)至嘪雅虹指定之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元大銀行帳
戶)內。復於108年9月19日上午9時10分起(起訴書附表編
號3誤載為108年9月23日,應予更正),接續向黃瑞鈺佯稱
:伊今日想買精測(證券代號:6510),預計會上漲至約90
0元至1,000元,但伊於約900元時便會賣出,預計於11月賣
出,這兩日會將先前買進的聯發科賣出,用以買進精測,伊
已以每股680元、730元、750元買進精測共3張,可補差價一
起合資購買云云,致黃瑞鈺陷於錯誤,為補足差價,因而於
108年9月23日上午10時52分許,匯款334,000元至嘪雅虹指
定之元大銀行帳戶內。
三、於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起,向黃瑞鈺佯稱:伊已買
進大立光(證券代號:3008),預計108年12月賣出,1人可
獲利250,000元至300,000元,黃瑞鈺可匯款1,000,000元或1
,500,000元予伊,一起合資購買,伊再依比例試算予黃瑞鈺
云云,並於108年10月31日上午10時50分許,向黃瑞鈺佯稱
:大立光現價是4,460元,若黃瑞鈺轉1,200,000元,依比例
計算,黃瑞鈺是28%,現在帳上獲利約51,000元云云,致黃
瑞鈺陷於錯誤,因而於108年11月1日中午12時7分許,匯款1
,500,000元至嘪雅虹指定之元大銀行帳戶內。復於108年12
月9日下午2時16分起,向黃瑞鈺佯稱:明年我們要靠大立光
,應會有2,000,000元或3,000,000元獲利,伊想再買大立光
云云,並於108年12月11日上午9時46分起,向黃瑞鈺佯稱:
伊於昨日低點已買大立光,均價是4,490元,現價是4,680元
云云,並於108年12月12日下午5時43分許、108年12月13日
上午9時3分許,向黃瑞鈺佯稱:大立光4,805元、大立光4,8
60元云云,致黃瑞鈺陷於錯誤,因而於108年12月17日下午1
時37分許,匯款2,000,000元至嘪雅虹指定之元大銀行帳戶
內。
四、於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37分許,向黃瑞鈺佯稱:伊已幫黃
瑞鈺買進奇鋐(證券代號:3017)共5張,均價35.6元,再
來預計會上漲至36.6元至37元云云,致黃瑞鈺陷於錯誤,因
而於109年4月16日下午7時19分許,匯款142,458元(起訴書
附表編號5誤載為142,459元,應予更正)至嘪雅虹指定之元
大銀行帳戶內,並向嘪雅虹表示:錢僅足以買進4張等語。
嗣因奇鋐已漲逾目標價,黃瑞鈺乃多次詢問嘪雅虹何時賣出
奇鋐,嘪雅虹為避免遭黃瑞鈺發覺嘪雅虹實際上於109年4月
16日僅買進奇鋐共2張,且於109年4月17日即已賣出,並未
為告訴人持續持有奇鋐共4張之情,復於109年8月12日起,
向黃瑞鈺佯稱:匯僑設計(證券代號:6754)將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並保留部分予員工認購,伊同事已轉讓50張予伊認購
,109年8月18日需繳款,伊可先繳款並代黃瑞鈺出資,黃瑞
鈺出資部分,以兩人合資購買股票中黃瑞鈺可分得之股利總
計150,050元,加上黃瑞鈺先前買進之奇鋐賣出後,可轉為
匯僑設計約共9張云云,致黃瑞鈺誤信嘪雅虹先前確有買進
奇鋐,並將於賣出後轉為嘪雅虹以員工認購為黃瑞鈺買進之
匯僑設計之出資。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嘪雅虹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
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判程序調查證據時,對於該等
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爭執(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75號卷
【下稱本院卷】第261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第1項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皆與本案事實具有關連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故依刑事訴
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收受告訴人黃瑞鈺交付如事實欄一至四所
示之款項,且未買進中華電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取財之犯行,辯稱:告訴人僅有指定要伊買進中華電信、奇
鋐、匯僑設計,其餘則是委由伊依照市場狀況、波動加以評
估、調整並進行交易,伊確實有買進奇鋐、匯僑設計,中華
電信因伊工作忙碌,未能確實確認、檢查庫存而未發現並未
掛單成功而未買進,但告訴人所交付之款項,伊均係用以投
資,並未挪作他用,且獲利均有分配予告訴人,並未造成告
訴人損失,伊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云云。辯護人則以:告訴
人因信賴被告投資之眼光及經驗,委由被告代操股票,告訴
人雖指定要被告買進中華電信、奇鋐、匯僑設計,但未明確
指定進出場時機及具體購買方式,被告有一定判斷空間,其
中中華電信部分,被告未能及時確認中華電信有無成交及庫
存,嗣後判斷已不適合進場,因而改於105年8月19日買進精
測,足見被告確有將款項用於股票投資,未挪作他用,且被
告於105年9月起,每年均有給付告訴人股息及紅利,合計已
給付1,258,721元,遠超過告訴人所投入之款項,而告訴人
並未積極詢問中華電信庫存狀況,僅在意每年是否有紅利及
股息可以分配,及所投入資金可否回收,被告有無實際買進
並持有並非重點,可見告訴人並無陷於錯誤,奇鋐、匯僑設
計部分,被告收受告訴人資金後,確有買進奇鋐,且確有依
告訴人之指示,以賣出奇鋐之資金,加上陳瓊瑜之90,000元
及自身資金,借用前夫陳品達之證券戶買進匯僑設計,被告
就結算奇鋐之價格顯較實際賣出價格為高,結果反更有利於
告訴人,而未對告訴人造成損害,被告買進匯僑之價格亦遠
高於告訴人及陳瓊瑜所投入之金額,亦未對告訴人更不利,
告訴人並未指定被告須買進聯發科、精測、大立光,係授權
被告自行擇定適當投資標的、進出場時機,而被告確實將告
訴人所提供之資金均投入股票市場,其中被告確有買進聯發
科、精測,被告雖因工作忙碌而漏未買進大立光,然亦改買
信驊(證券代號:5274)、大學光(證券代號:3218)作為
替代,被告並未將款項挪作他用,被告雖因股票操作不當而
產生虧損,但投資有賺有賠,本無必然獲利之理,本案僅係
民事糾紛,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亦無不法所有
意圖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㈠本案不爭執之事實:
告訴人於105年1月27日、106年8月29日,各匯款240,000元
、640,000元至被告指定之帳戶內,於108年8月27日上午9時
15分許、108年9月23日上午10時52分許、108年11月1日中午
12時7分許、108年12月17日下午1時37分許、109年4月16日
下午7時19分許,分別匯款299,918元、334,000元、1,500,0
00元、2,000,000元、142,458元至被告指定之元大銀行帳戶
內等情,為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本院審
判中證述明確(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
110年度他字第11723號卷【下稱他卷】第74頁;臺北地檢署
111年度調偵字第2156號卷【下稱調偵卷】第195頁;本院卷
第229、231至232、235、237頁),並有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
INE通訊紀錄擷圖(見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400號卷【
下稱偵卷】第53、105、113、157、159頁)、告訴人之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見他卷第29、31、41、43、45
、47頁)、被告之元大銀行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見他卷
第51頁;偵卷第267至390頁;調偵卷第417至487頁)在卷可
證,而被告未曾以告訴人所匯款項買進中華電信之股票,則
有被告之凱基證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偵卷第245至251頁)
、被告之福邦證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偵卷第271頁)、被
告之群益金鼎證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偵卷第363至402頁)
、陳品達之群益金鼎證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偵卷第409至4
12頁)、被告之元大寶來證券帳戶交易明細(見調偵卷第49
7至534頁)附卷可佐,且此等事實,皆為被告所不爭執(見
本院卷第63、93、95頁),均堪以認定。
㈡被告有對告訴人分別施以如事實欄一至四所示之詐術,使告
訴人因而分別交付前述款項:
⒈告訴人於本院審判中具結證稱:我於105年左右開始委由被告
幫我買賣股票,因被告先前跟我說,她每月至少獲利40,000
元、50,000元,她婆婆或老師都會報明牌,加上她會穿、戴
名牌,讓我覺得她應該是做得很好,被告會告訴我特定已經
買進的股票、購買金額,並告知我未來前景及目標價,再請
我匯款。中華電信部分,是被告跟我宣稱中華電信投資報酬
率每年4%到5%,並告訴我要存股,我於105年1月27日、106
年8月29日匯款予被告,被告才跟我說已買進中華電信,均
價大概是92元,並告訴我我的部分是7.5張,之後被告還曾
表示要買我手上的7.5張中華電信股票,直到110年6、7月間
,我因急需用錢,要被告賣出,被告才回答我她沒有買中華
電信。聯發科部分,被告跟我說她要買,並找我一起,且跟
我說她已經買進,並告知我她已獲利多少,預計只放2週,
再向我表示要幫我賺錢,可釋出一部分給我,看我要出資多
少,我才以為被告已經於108年8月21日買進聯發科,因而於
108年8月27日匯款給被告,被告說她跟我一人一半,但被告
並未跟我說她是要用當沖或只持有3、4天的方式交易,之後
又跟我說要轉買精測,且她已買進精測,詢問我要出資多少
,並告知我她會先將我的聯發科賣出,要我扣除聯發科賣出
之獲利,再給她與精測間剩餘的差額,她會把精測一部分持
股釋出給我,所以我於111年9月23日匯款給被告,將轉買精
測剩餘的差額款項給被告,110年6、7月間,才發現被告後
來根本沒有持有精測股票。大立光部分,我於108年10月底
、108年12月17日分別匯款1,500,000元、2,000,000元予被
告,因為被告先跟我說價格,並說我匯款給她後,她會釋出
一部分給我,後來一直跟我說大立光有漲、漲多少錢,並跟
我說她要再加買,也是於110年6、7月間,才發現被告根本
沒有買大立光。奇鋐部分,她跟我說她幫我買了4張,且跟
我說她的目標價是到60元,我們當時買的時候是30幾元,中
間都有波動,上漲到60元的時候,我有跟被告說目標價已經
到了,是否要賣,被告跟我說要再看看,我不知道被告指買
進2張,且隔天就賣出,後來我才發現被告沒有幫我買4張,
匯僑設計部分,是被告跟我說她同事願意給她50張可以員工
認購,並跟我說認股是在她名下,且IPO是員工價,比較有
(漲價)空間,被告有詢問我跟陳瓊瑜要買幾張,我當時手
上沒有錢,便要被告賣掉奇鋐再轉買匯僑設計,後來被告跟
我說她以67元賣出,以此計算,我有匯僑設計股票9張,並
跟我說員工認股閉鎖期1年,1年後便可自由買賣,後來我急
需用錢,請被告將匯僑設計賣掉,被告一直推託,才發現我
根本沒有持有匯僑設計股票,被告如果跟我說她是要在興櫃
市場買匯僑設計股票的話,我不會同意,也不會買,被告也
沒有跟我說我匯款的時間已經是在員工認股繳款之後,更未
跟我說她是以陳品達的證券帳戶買賣,我是因為IPO員工認
股的獲利空間比較大,才會想要買等語(見本院卷第227至2
40、245至253頁)。
⒉告訴人上開證述,有下列證據得以補強:
⑴依卷附告訴人與被告間之LINE通訊紀錄擷圖顯示,告訴人與
被告有如下之通訊內容,足以佐證告訴人上開證述為實:
①中華電信部分
❶告訴人於105年5月25日傳訊:「另外,中華電是除息後再賣
對吧?」,被告覆以:「中華電如果妳想賣,妳的部分我就
先賣掉」、「基本上我們當時買是最低的價了,不可能再回
去」,告訴人傳訊:「但還沒發現金股利不是嗎?」,被告
覆以:「除非他有虧損,不然存股就是長期放著,賺價差跟
配股」、「七月底八月初左右吧!」、「中華電真的很不錯
」、「且我都持續買了5年了」、「每天都是越來越多」(
見偵卷第25頁)。
❷告訴人於105年8月26日傳訊:「今天配息對嗎」、「中華電1
20幫我賣掉吧!」、「是妳打算買還是?」,被告覆以:「
已經撥款了,但我忙到沒時間跟妳說」、「把帳號給我」、
「今天或星期一匯給妳」、「我有在想說」、「要不要買妳
的中華電」(見偵卷第25頁)。
❸告訴人於105年8月30日傳訊:「你說三年會降所以沒那麼急
但還是會看」,被告覆以:「那我想買妳的中華電」、「但
是我剛簽約要投資」、「我兒子的定存到11月底12初左右」
、「想說那時在給妳可以嗎?我再算利息給妳」,告訴人傳
訊:「中華電我打算120賣~年底我沒問題也不用給利息啊..
」(見偵卷第25、27頁)。
❹告訴人於105年11月22日傳訊:「Dear~中華電你確認還要買
我的?」、「現在比較底點你要不要直接買?」、「我等價
格好一點你幫我出」、「還是你已經買了...呵呵」,被告
覆以:「我沒錢了啦」、「可以等好一點的價格」(見偵卷
第27頁)。
❺被告於106年11月17日傳訊:「中華的7.5張就好」、「妳現
在不是要養股」(見偵卷第29頁)。
❻告訴人於108年8月22日傳訊:「中華電信我想賣先前那7.5隻
」、「這樣才有活錢」,被告覆以:「好,我找時機點出」
、「但是妳之後的成本會變高喔」(見偵卷第31頁)。
❼告訴人於108年8月23日傳訊:「親愛的~中華電信股票妳幫我
找個賣點賣掉吧~這樣至少有些活錢。謝謝」,被告覆以:
「好」(見偵卷第31頁)。
❽被告於108年8月26日傳訊:「中華的息今天下來」、「4.48*
7.5=33600」(見偵卷第33頁)。
❾告訴人於109年8月28日傳訊:「我們中華電信最早是何時開
始買入?」,被告覆以:「2014」(見偵卷第23頁)。
❿告訴人於110年3月5日傳訊:「中華電有沒有掛?」,被告覆
以:「有」,告訴人傳訊:「將我的一起掛賣」,被告覆以
:「好」、「沒排到」、「星期一再掛」,告訴人傳訊:「
下週用市價賣不會比較快嗎?」(見偵卷第123、125、200
頁)
⓫告訴人於110年3月9日傳訊:「今天中華電有掛賣嗎?包含我
的?」,被告覆以:「有」(見偵卷第125頁)
⓬告訴人傳訊:「回答我的問題!最早7.5張中華電信及後來說
精測賠掉再買3張中華電信」,被告覆以:「這個沒有」(
見偵卷第39頁)。
⓭基於上述通訊內容,足見告訴人於105年1月27日匯款240,000
元後,被告確於105年5月至109年9月間,不斷於回覆告訴人
之訊息中提及有為告訴人買進中華電信股票,並提及告訴人
之中華電信股票係7.5張,最早係於103年間買進,亦於105
年5月間提及被告已持續買進中華電信股票5年,於告訴人表
示要賣出中華電信股票時,一度向告訴人提議要購買告訴人
所持有之中華電信股票,更於108年8月26日主動向告訴人表
示中華電信之現金股利已發,並以告訴人有7.5張計算告訴
人應分得之現金股利金額,且於110年3月5日尚且回覆告訴
人將會連同告訴人持有之中華電信股票一起掛賣但未賣成,
於110年3月9日並回覆告訴人將告訴人持有之中華電信股票
一起掛賣,後始向告訴人供承未曾買進中華電信股票之情。
②聯發科及精測部分
❶被告於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42分許傳訊:「我要買聯發科
,約會到430--只放兩個星期」、「妳要不要一起買」、「
現在剛好是底點」,告訴人覆以:「聯發科妳是指我們一人
一半的意思嗎?」,被告傳訊:「對喔,看妳,我買了347
」、「不管我344也有買」、「344+347/2=345.5」、「一張
的錢啦」、「345500」,告訴人覆以:「我晚一點回妳可以
嗎?」,被告傳訊:「可以呀」,告訴人覆以:「我知道你
想幫我賺生活費」,被告傳訊:「現在一定要短線」、「我
在想妳能不能就退休」、「不要再工作」(見偵卷第41、43
頁)。
❷被告於108年8月22日傳訊:「今天352了」、「哈哈」、「看
妳」,告訴人覆以:「真假?」、「但都漲了才跟妳說」,
被告傳訊:「沒差」、「相信我啦」、「對了妳聯發科要買
多少,我要算一下」,並傳送獲利之投資明細擷圖,再傳訊
:「今天早上賺的」、「聯發科妳還沒回我耶」、告訴人覆
以:「讓我算一下錢...」、「我帳上目前可動用的錢大概
有一張聯發科」,被告傳訊:「那就一張就好啊」(見偵卷
第43、45頁)。
❸被告於108年9月19日上午9時10分許傳訊:「我今天想買精徹
」(應指精測)、「他盤整完開始向上了」、「目標約1000
」、「但約900我會出」、「所以這兩天我會賣到發科喔」
、「看妳要補差價還是依比例」、「但精徹的漲幅會比較大
」(應指精測),告訴人覆以:「這多少錢?」,被告傳訊
:「900是精徹啦」(應指精測)、「他現在775」、「看上
1000」、「但我們900出」、「前年高點是1200」、「盤完
,從680上來,開可確定可以買了」,告訴人覆以:「所以
妳是從680左右買?」,被告傳訊:「680跟730有買」、「
今天想加買」,告訴人覆以:「已經買了就是」,被告傳訊
:「我的均價是705」、「精測我買680+730+750=3張每張均
價720」、「今天收785」、「妳看要一張還是跟我一半,再
給我差額」、「預計11月能出」(見偵卷第49、63、65頁)
。
❹告訴人於108年9月20日傳訊:「我大概還有將近75萬…看妳…
今天妳不是說漲到了809…這樣好像白拿😂😂😂」、「妳可以
退休了!認真做可以賺更多😝」,被告覆以:「還好啦」、
「預計會0000-000」、「但還是要看營收」、「有可能到12
00」、「說好一起賺」,告訴人傳訊:「不要太貪心…」,
被告覆以:「會超過啦相信我」(見偵卷第51、67頁)。
❺告訴人於108年9月23日傳訊:「親愛的,我跑來銀行解約但
說錢要1週才會下來…還是 我就買一張」、「我解美金的存
款」、「快50萬」、「本來10/18才到期」,被告覆以:「
好」、「還是妳50萬依比例」,告訴人復傳訊:「我本來打
算就補齊一張的錢給妳,扣掉聯發科賣的錢剩餘的」,被告
覆以:「好啊,都可以」,告訴人再於同日上午10時53分許
傳訊:「今天匯給妳33萬4千元,若有問題再告訴我」、「
若不足妳再扣除」,被告覆以:「好」,告訴人傳訊:「先
前預計$900賣現在呢?」、「不過~沒關係了~因為今天也只
匯款30多萬(因為當下沒等到妳的回覆,妳應該再開會)」
,被告覆以:「0000--0000喔」,告訴人傳訊:「不會壓太
高?」,被告覆以:「不會」、「他會回到股后位置」、「
先前最高也是1400」(見偵卷第51、53、69、71頁)。
❻告訴人於108年10月7日傳訊:「精測超過$900了~要不要賣了
?」,被告覆以:「第二波才要開始」,告訴人傳訊:「不
過永遠別想要在最高點...自己設定停損點」、「我已經覺
得你好厲害了」、「光是這隻就賺了將近20萬」、「妳個人
就將近40萬了」,被告覆以:「在我計劃內」、「有把握才
放啦」(見偵卷第73頁)。
❼告訴人於108年10月15日傳訊:「精測最近停滯妳確定不先賣
掉?」,被告覆以:「我有在看啦,別擔心」(見偵卷第73
頁)。
❽被告於108年10月29日傳訊:「精徹到1300左右出,差不多都
是選擇前可以出掉」(應指精測),於108年10月30日傳訊
:「精測這個月會破1100」、「會到1500」、「前高是1640
是有機照」、「但0000-0000我們就出了」、「因為精測買
太多」,告訴人覆以:「幾張?」、「妳又偷買喔」,被告
傳訊:「就4張含妳的一張啊」、「今天收986」、「是不是
很心」、「很開心」、「他是因為盤了兩年,所以今年很好
的布局等收成」(見偵卷第73、75、99頁)。
❾告訴人於108年10月31日傳訊:「精澈呢?」(應指精測),
被告覆以:「980」(見偵卷第103頁)。
❿被告於108年11月15日傳訊:「精來到1000了最高1010」,告
訴人覆以:「預計多少賣?」,被告傳訊:「0000-0000」
(見偵卷第75頁)。
⓫告訴人於108年11月20日傳訊:「精測今天到919要先賣嗎?
」,被告覆以:「先不用,在籌碼在換手,這時動容易被洗
掉」、「我有在注意」(見偵卷第75頁)。
⓬被告於108年12月11日傳訊:「我說精測第三次就會站上1000
」、「對吧」,告訴人覆以:「對~妳說過但我早上還沒看�
�」,被告傳訊:「是不是」、「現在1010」(見偵卷第75
頁)。
⓭被告於108年12月17日傳訊:「精1130」,告訴人覆以:「太
棒了~妳要等到1300?」,被告傳訊:「他會到1600」、「
我會再看」(見偵卷第77頁)。
⓮被告於109年2月4日傳訊:「這圖看的懂嗎?」、「就是為什
麼我精徹沒賣的原因」(應指精測)、「所以今天反彈回來
了」,告訴人覆以:「我看昨天回1000但今天往下走」,被
告傳訊:「籌碼主力在拉」、「別理」(見偵卷第77頁)。
⓯告訴人於109年6月10日傳訊:「大立光、玉晶光及國巨我們
應該也都回到買價了…除了精測」,被告覆以:「嗯啊」(
見偵卷第117頁)。
⓰基於上述通訊內容,足見被告於108年8月21日上午10時42分
起,確有向告訴人提及被告已以每股344元、347元買進聯發
科共2張,現在股價底點,短線持有2週,預計會上漲至430
元,可一起合資購買,要告訴人相信被告,再匯款即可,復
於108年9月19日上午9時10分起,又向告訴人提及想買精測
,預計會上漲至約900元至1,000元,但被告於約900元時便
會賣出,預計於11月賣出,這兩日會將先前買進的聯發科賣
出,用以買進精測,被告前已以每股680元、730元各買1張
,均價705元,加上108年9月19日以750元買進,共3張,均
價720元,告訴人可補差價一起合資購買,告訴人因而於108
年9月23日匯款334,000元予被告,被告除先後向告訴人表明
等到1,200元至1,400元再賣出、到1,300元再賣出、到1,300
元至1,500元再賣出、到1,400元至1,500元再賣出,其中於1
08年10月29日更向告訴人提及現持有精測股票4張,其中1張
為告訴人所持有,於109年2月4日再向告訴人告知未賣出精
測之原因,於109年6月10日尚回覆告訴人,精測並未回到當
初買價等情。
③大立光部分
❶被告於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5分許傳訊:「我買了大立光
預計12月出,一個人可以獲利25-30,可以將先前的攤攤掉
,妳再看妳要轉100還是150給我,我再依比例試算給妳……」
(見偵卷第99頁)。
❷被告於108年10月30日傳訊:「妳大立光要放多少,今天收43
20」,告訴人覆以:「現在多少?」、「還是妳已經買了?
」,被告傳訊:「396」、「沒啊」、「買了大立光花了430
萬」(見偵卷第99頁)。
❸被告於108年10月31日傳訊:「親愛的,妳明天會轉帳給我嗎
?還是下星期」,告訴人覆以:「我等等問一下這裡有沒有
中國信託」、「因為網銀無法一次轉那麼多」、「若這附近
沒有妳急需我明天早上請假」、「昨天買到了嗎?」,被告
傳訊:「有」、「今天4395」、「我們兩個才是合買啊」,
告訴人覆以:「100賺到700萬」、「妳嚇死人啊」、「截至
目前今年賺多少了?」,被告傳訊:「快250」、「不含精
徹跟大立光」,告訴人覆以:「都超過年薪了」,被告傳訊
:「我去年就超過了」、「大立光」、「4460」、「哈哈」
、「現在」、「是不是好棒」、「這樣笡一下我的資產,個
人的有1000了」、「開心」、「終於突破」,告訴人覆以:
「真好~~~~」、「我還遙遙無期ㄟ」,被告傳訊:「我會幫
妳的啦」、「別擔心」、「我們會一起」、「妳也會有千萬
資產」、「所以妳是會轉120對嗎?我要算一下還家用我還
能買幾張」,告訴人覆以:「對」,被告傳訊:「依比例大
立光妳是28%」、「現在帳上是51000左右的獲利」、「是不
是可以請假」、「哈哈點」,告訴人覆以:「請生理假」、
「明天一早line董事長及人資」,被告傳訊:「4500了」(
見偵卷第99、101、103、105頁)。
❹告訴人於108年11月1日中午12時17分許傳訊:「我轉了$150
」,被告覆以:「好,我晚點看,開會」、「收」(見偵卷
第105頁)。
❺被告於108年11月6日傳訊:「大立光業績很好」、「持續上
漲」、「會好到三月」、「現在4600多」,告訴人覆以:「
妳是指大立光?」,被告傳訊:「對啊」(見偵卷第105、1
07頁)。
❻被告於108年12月9日下午2時16分起傳訊:「明年我們要靠大
立光」、「應會有200-300萬」、「妳損失的結算還剩多少
妳算一下,看要不要轉大立光」、「我想再買一張」,告訴
人覆以:「全部嗎?」、「包含映泰、東森?」,被告傳訊
:「對」,告訴人覆以:「好啊」,被告傳訊:「妳算好再
跟我說,我再算比例」、「我60張印泰會出」、「這樣我才
夠買大立光」,告訴人覆以:「好~」、「我有20張」(見
偵卷第107、109頁)。
❼被告於108年12月11日上午9時46分起傳訊:「精側之後出的
話會換5274信華」、「900多」、「我昨天買899」、「他會
到1300」、「妳那裏要加多少,我要買大立光」,告訴人覆
以:「我再算一下」、「瓊可以加入嗎?」,被告傳訊:「
我昨天低點買了」、「妳自己跟他算」、「我只跟妳」、「
我不想知道她多少」、「到時妳直接扣掉今天刷的」、「大
立光均價是4490」、「現在4680」、「因為昨天買了」、「
妳幫我刷卡的錢」、「妳要給我時直接扣掉」(見偵卷第75
、109、111頁)。
❽被告於108年12月12日傳訊:「有看到精跟大立光嗎?」、「
妳算出來了嗎?」、「妳不讓我融資」、「我現在無法計算
我能買多少」,告訴人覆以:「好」,被告傳訊:「因為我
想再買信華」,告訴人覆以:「大立光呢?」,被告於同日
下午5時43分許傳訊:「大立4805」、「是不是」(見偵卷
第111頁)。
❾告訴人於108年12月13日傳訊:「今天賣下週二入帳剛好去匯
款給妳」,被告覆以:「沒關系」、「就少一個包的錢」、
「信華986了」,被告並於同日上午9時3分許覆以:「大立
光4860」(見偵卷第113頁)。
❿告訴人於108年12月17日傳訊:「今天的大立光感覺蠻強…」
、「都4970了」、「中午過後去匯款給妳」,被告覆以:「
我現在金額是1500妳的是350」、「這樣比例是0.23」、「
我早就買了」、「今天才說」,告訴人傳訊:「大立光破50
00」、「5010!god」,被告於同日下午1時51分許覆以:「
妳匯多少啊」,告訴人傳訊:「200萬」,被告覆以:「難
怪我想說數字多了」,告訴人傳訊:「我剛剛才發現......
........兩張大立光就賺了有100萬?」、「若以今天的504
0.........」、「我有沒有算錯阿~~~」,被告覆以:「兩
張均價是4490」、「依比例妳一張是0.67啊」、「兩張的話
是0.33」、「0000-0000*.33就是妳的獲利啦」、「0000-00
00*2*.33=363000」、「是妳的」、「帳上」、「36.3萬」
,告訴人傳訊:「其他50萬投資其他~~」,被告覆以:「對
,我最近還在找」、「還是妳要放在一起」、「我想說留一
下加碼」,告訴人傳訊:「我都沒關係」,被告覆以:「通
常我不會全壓,我會留一下攤價(見偵卷第113、115、117
頁)。
⓫被告於109年1月3日傳訊:「因為家用我還在大立光,我怕再
用我老公會翻臉,必竟他不知我一個月賺多少錢」,告訴人
覆以:「我以為我後來給妳的錢妳有繳回家用?」、「妳沒
繳回嗎」,被告傳訊:「因為我又買了玉晶光啊」(見偵卷
第153頁)。
⓬被告於109年5月27日傳訊:「大立光啦」、「下月開始會除
權息了可以期待一下」,告訴人覆以:「這麼早除息?除息
股價不更低?」,被告傳訊:「會拉高」,告訴人覆以:「
跟我的認知不同…我以為除息後股價會低一點,扣除股利金
額」,被告傳訊:「在 除權的前幾天都會拉高」(見偵卷
第117頁)。
⓭告訴人於109年6月10日傳訊:「大立光、玉晶光及國巨我們
應該也都回到買價了…除了精測」,被告覆以:「嗯啊」(
見偵卷第117頁)。
⓮告訴人於109年8月26日傳訊:「大立光也跌破季線.半年線」
、「提醒妳一下~需注意...還是說已經賣掉?」,被告覆以
:「沒,我正在想換股的事」(見偵卷第117、119頁)。
⓯告訴人於110年3月3日傳訊:「我看大立光現在股價高於上周
五的價格」、「要買賣記得先確認好在送出」,被告覆以:
「嗯」,告訴人傳訊:「回檔記得賣掉」,被告覆以:「我
知道」,告訴人傳訊:「大立光有賣掉吧?這樣錢至少回來
將近700萬還有傳」,被告覆以:「先前4000多的沒出」,
告訴人傳訊:「我們不是才兩張?」,被告覆以:「我後來
加買到三張」,告訴人傳訊:「我怎麼沒聽妳提起?」,被
告覆以:「有啦」、「4000時有加碼」,告訴人傳訊:「沒
有啦~我真沒聽過」,被告覆以:「有啦」,告訴人傳訊:
「那今天三張有賣掉了嗎?」,被告覆以:「沒」,告訴人
傳訊:「為何?今天的股價已經比妳前幾天買的還高」、「
至少賣掉妳壓力會少一點」,被告覆以:「我在盤」(見偵
卷第121、123頁)。
⓰告訴人於110年3月8日傳訊:「大立光都賣掉了嗎?」、「還
是說全部賣掉了」,被告覆以:「一張」(見偵卷第201頁
)。
⓱告訴人於110年3月9日傳訊:「今天大立光有賣掉嗎?」,被
告覆以:「在等」(見偵卷第125頁)。
⓲基於上述通訊內容,足見被告於108年10月29日上午11時15分
起,確有向告訴人提及被告已買進大立光,預計108年12月
賣出,1人可獲利250,000元至300,000元,告訴人可匯款1,0
00,000元或1,500,000元予被告,一起合資購買,伊再依比
例試算予告訴人,並於108年10月30日、108年10月31日均告
知告訴人大立光現在之價格,於108年10月31日上午10時50
分許,向告訴人告知以大立光現在價格4,460元計算,若告
訴人轉1,200,000元,依比例計算,告訴人是28%,現在帳上
獲利約51,000元,告訴人因而於108年11月1日匯款1,500,00
0元予被告,被告又於108年11月6日告知告訴人大立光持續
上漲,會持續到109年3月,並於108年12月9日下午2時16分
起,向告訴人告知明年靠大立光,應會有2,000,000元或3,0
00,000元獲利,並想再買大立光,更於108年12月11日上午9
時46分起,告知告訴人,被告於108年12月10日已買進大立
光,均價4,490元,於同日亦以每股899元買進信驊,先前所
買進的精測賣出後也要再轉買信驊,於108年12月11日、108
年12月12日下午5時43分許、108年12月13日上午9時3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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