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達盛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被 告 施雨潞
選任辯護人 黃郁雯律師
被 告 張瑞成
林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0
73號、第14435號、第32571號、111年度偵字第8023號、第8654
號、第12068號、第13371號、第21520號、第2821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吳達盛、施雨潞、張瑞成、林丹(下合稱被告四人)所犯
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
罪,被告四人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
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就被告四人被訴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