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474號
TPDM,112,訴,1474,2025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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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生琥






選任辯護人 林輝豪律師(嗣經解除委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生琥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生琥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
年7月14日112年度訴字第1474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上訴期
間內之同年8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
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
提上訴理由狀,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須就不服原審判決之理由為具體之
敘述),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第362條後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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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