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加坡商酷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U HUI JING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續一字第4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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