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12年度,39號
TPDM,112,智易,39,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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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新加坡商酷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AU HUI JING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續一字第44號、112年度偵字第18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6
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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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酷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