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國審訴字,112年度,2號
TPDM,112,國審訴,2,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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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國審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晉麟



聲請人 兼
選任辯護人 鄭嘉欣律師
戴紹恩律師
王薏瑄律師
訴訟參與人 簡裕峰 (年籍資料均詳卷)
代 理 人 黃中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2627號),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劉晉麟涉犯違反藥事
法第83條第2項前段之轉讓禁藥、偽藥致人於死罪嫌;以及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至第4項之轉讓第二級、
第三級與第四級毒品罪嫌,並依同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
用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因屬同一犯罪行
為同時有兩種以上法律可資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故從重論
以藥事法第83條第2項前段之轉讓禁藥、偽藥致人於死罪嫌
。茲因本案所涉毒藥物複雜,各毒藥物之化學成分及對人體
影響,乃至被害人死因判斷,涉及毒物學、病理學、解剖學
及法醫學專業。又多樣態毒藥物轉讓、施用之論斷,需就各
該毒藥物之特殊性有相當認知,方足對案情有一定程度理解
,此恐造成國民法官過重負擔,故本案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
第1項第3款所定「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
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情形。準此,爰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
第1項第3款聲請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
3頁)。
二、按國民法官法於民國109年8月12日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
生效施行,其立法目的在於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
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
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國民法官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聲請,於聽
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
判:㈢案件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
完成審判。法院為第1項裁定,應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
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國
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從而國民參與
審判之立法目的,雖在於提升國民對於司法之理解與信賴,
並使審判能融入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然因國民法官係自一般
國民中選任產生,不宜課予過多、過重之負擔,故若案件情
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非經長久時日顯難完成審判者,
法院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
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及聽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之意
見後,認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得排除行國民參與審判
之程序。再者,法院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
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宜視個案情節具體考量下列事項,依
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3項規定妥為審酌決定之:㈠檢察官起訴
之犯罪事實內容及預定證明之事實。㈡被告之陳述及辯護人
預定證明之事實。㈢準備程序整理爭點之結果。㈣預定調查證
據之項目、數量、範圍、次序及方法。㈤排定審理計畫之結
果。㈥預定審理之日程。㈦依本案或參考與本案類似之其他案
件選任情形,是否難以順利選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者
。法院為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之裁定前,得徵詢被害人或
其家屬、告訴人或其代理人之意見;於被害人參與訴訟之情
形,並應徵詢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之意見,國民法官法施
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範之立法目的
,乃在於國民法官法之制定,係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
事審判,無論在事實之認定、法律構成要件之涵攝或量刑,
國民均可一同參與,使判決結果能夠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也使司法審判更具有透明性。但在部分繁雜案件中,由於
案件牽涉之事實、證據過於龐雜,或是涉及之專業知識過於
艱深,難以期待國民法官可以在審判程序中,對事實、證據
以及牽涉之專業知識加以掌握與理解,導致後續之裁判結果
反而無法反應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經過詳盡討論後所得出足
以反應國民法律感情之判決結果,無法達成國民法官法立法
目的,甚至可能因為審判程序過於漫長,課予國民法官與備
位國民法官過多之負擔。因此在前述情況下,法院認為不行
本案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可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程序
。    
三、本院之判斷: 
 ㈠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與被害人係情侶關係,被告知悉甲
基安非他命、伽瑪羥基丁酸(俗稱神仙水、G水,下稱GHB)、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
甲西泮(硝甲氮平)、硝西泮(耐妥眠)等均屬政府公告管制之
偽、禁藥及毒品,未經許可,不得無償提供予他人施用;且
依照一般人之智識與認知,以及被告自己亦有施用上述等毒
品及藥物之經驗,被告客觀上可預見上述毒藥物會對人體健
康有造成相當程度傷害之風險,倘繼續提供過量的毒品、藥
物予被害人混合施用被害人可能會因為持續混合施用數種毒
品、藥物,引發多重毒品藥物中毒,進一步導致死亡。然劉
晉麟竟仍基於轉讓毒品及禁藥之犯意,卻自民國112年6月30
日晚上9時3分至112年7月2日上午5時8分間,在被害人租屋
處內,將上開等毒品、藥物無償轉讓予被害人施用。致被害
人於112年7月2日凌晨1時34分許,即呈現失去意識之生命危
急現象,然被告見狀並未立即將被害人送醫急救,反遲至11
2年7月2日上午4時57分許,始電請救護人員到場將被害人送
往醫院急救。然被害人仍於112年7月2日上午5時58分許,因
施用甲基安非他命、GHB、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
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硝甲氮平)、硝西泮(耐妥
眠)等多種毒藥物後,經該等毒品、藥物共同交互作用,進
而中毒死亡,因認被告涉犯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2項前段之
轉讓禁藥、偽藥致人於死罪嫌(被告所涉相關可資處罰之法
律及其法條競合關係,詳上揭聲請意旨所載)。  
 ㈡再查,被告僅坦承有於起訴意旨所載之時、地,無償提供GHB
予被害人施用,而就以下事項,則仍有爭執:⒈起訴意旨所
載除GHB以外之其他毒品、藥物是否係被告所有,被告有無
無償提供該等毒品、藥物予被害人施用;⒉被告是否於112年
7月2日凌晨1時34分許發現被害人呈現失去意識之生命危急
現象,且未立即將被害人送醫急救;⒊被告是否符合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項與刑法第59條等規定;⒋被
告得否宣告緩刑。本院審酌被告上開所爭執事項中,有部分
涉及被告所提供GHB與被害人死因鏈間其相當因果關係之有
無判定,以及本件起訴意旨所指涉案之毒品、藥物種類多達
6種,其中就何種毒藥物單一或彼此交互作用導致被害人死
亡,過程中具體機轉與致死劑量為何等藥物學、病理學、毒
物學專業知識,且其內容亦屬繁雜。復參以本案檢察官聲請
調查之證據,尚包括: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
年8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⒉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112年9月28日刑理字第1126032618號鑑定書、⒊
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急診病歷紀錄、護
理紀錄單、診斷證明書與⒋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2年10月30日
法醫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涉及毒物藥理、被害人病歷
等高度專業之諸多書物證,以及聲請傳喚鑑定證人即法醫師
到庭作證(見卷內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8月20
日所提準備程序暨補充理由書(三))。故就上開爭執事項之
調查,足認已構成本案情節繁雜或需高度專業知識,未來恐
需耗費相當之時日審理,是以本案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
第3款所定之情形。
 ㈢準此,經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被害人家屬、訴
訟參與人與其代理人之意見(見本院卷㈠第304頁、第340頁)
,並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當事
人訴訟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事項後,認本案該當於國民法官法
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是以,辯護人聲請裁定不行
國民參與審判,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至本件聲請意旨另以:被告坦承轉讓GHB予被害人施用致被
害人於死,故足認被告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故本件
亦符合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所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之事由等語(見本院卷㈠第303頁)。然查,被告爭執有提供(
無償轉讓)本件起訴意旨所載除GHB以外其他毒品、藥物予被
害人施用之事實(詳上述),而本案被害人之死亡原因,究係
施用GHB之單一因素所致,抑或係於短期間內疊加施用GHB與
本案起訴意旨所載其他毒品、藥物後,經彼此間相互作用所
致,復容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故參酌本件之全部起訴意旨
後,尚難認被告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其自與國民法
官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之要件有所未合。此外,聲請意旨復
以:本案亦有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事實足
認行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當」、第5款所定「其他
有事實足認行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之情形等語,惟其僅
空泛主張,並未能提出具體事證以為釋明,本院就此部分自
難予以審認。惟本件聲請既已該當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
3款所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之要件,則仍無礙於其應予准許
之主旨,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依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胡原碩                    法 官  吳家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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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