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61號
原 告 游良福
被 告 蔡炎成
蔣羽虹
詹芷庭
張峻瑋
周慶朗(原名柯駿宏)
陳韋志
賀照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部分,因追加起訴程序違背
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且原告並未
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林奕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閔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