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吳志誠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29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御得香食品有限公司吳志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114年1月10日 255,100元 XG1889065 002 御得香食品有限公司吳志誠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屯分行 114年1月25日 698,500元 XG188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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