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40號
TCDV,114,除,240,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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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宋雅蓁即今品企業社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40號 編號 發票人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大車河有限公司楊國瑜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113年11月30日 31,500元 BA61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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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車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