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233號
TCDV,114,除,233,202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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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 請 人 蔡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3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丁瑞南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向上分行 114年01月31日 25,220元 IX1480383 002 劉文憲 三信商業銀行 西屯分行 113年12月20日 8,025元 EA36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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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