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589號
TCDV,114,重訴,589,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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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嵎琇江慧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755號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
11,907,22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8
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
,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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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