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朱翠紅
被 上訴人 王定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7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等同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建物於起訴時之市場價值,本院茲
參考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其於112年3月間投標買受取得上開建物
之價格核定為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是上訴人上訴利益新臺幣(下
同)為16,019,9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214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