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4年度,44號
TCDV,94,破,44,2005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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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當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94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94年7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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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