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提出帳簿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68號
TCDV,114,訴,868,202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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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泳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裕紘


被 上訴 人 陳秀櫻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提出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7月17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6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
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
判決,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
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7
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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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泳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