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號
TCDV,114,訴,8,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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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呂岳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櫻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4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判決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0,000元,上
訴人請求廢棄超過595,000元部分,故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55,0
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本件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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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