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762號
TCDV,114,訴,762,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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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乙男 (即甲女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男 (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詳卷)
丁女 (即丙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

戊男 (即丙男之父,真實姓名年籍及住所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計算式:900000元+900000元=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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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