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692號
TCDV,114,訴,692,202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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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昱文
魏綵緹即魏莉方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施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宜茹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陳昱文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
0萬元(計算式:200萬元+30萬元=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615元,上訴人魏綵緹即魏莉方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
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
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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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