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廖彩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元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對於民國114年7月18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4萬4,7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8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
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