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247號
TCDV,114,訴,247,202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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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成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宗鴻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
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
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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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