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鄭宥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沈傑安
鄭沛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18日下午2時整,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主張之精神
慰撫金金額審酌事項,未經兩造辯論,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