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70號
TCDV,114,訴,170,2025080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0號
原 告 鄭宥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王又真律師
黃信豪律師
被 告 沈傑
鄭沛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9月18日下午2時整,在本
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主張之精神
慰撫金金額審酌事項,未經兩造辯論,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
必要。
三、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