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8號
TCDV,114,訴,148,202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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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8號
原 告 林羿妏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
吳宗澤
被 告 周柏儀


訴訟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3行所載「沙鹿區竹林里16鄰台灣大
道七段822號7樓之2」,應更正為「沙鹿區台灣大道七段82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崑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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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