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1457號
TCDV,114,訴,1457,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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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57號
原 告 蔡宛玲
被 告 林國威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林宜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尚有事實未調
查明確,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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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