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AB000-A112674(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AB000-A112674A(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複 代理人 葉日謙律師(言詞辯論終結後解除委任)
被 告 AB000-A112674B(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AB000-A112674A新臺幣7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AB000-A112674新臺幣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AB000-A112674A(下稱甲女)之配偶
,原告AB000-A112674(下稱乙女)則為被告及原告甲女之
女(民國000年0月生),詎被告竟為下列行為:
㈠被告分別於112年9月27日前之9月間某日晚上、同年10月13日
或14日晚上、同年11月4日凌晨,在兩造住處,明知原告甲
女已明確稱「不要、走開」而表示不願意發生性行為之拒絕
之意,且有推開其身體之動作表示拒絕,仍強行以其生殖器
插入原告甲女之生殖器內,而違反原告甲女之意願,對原告
甲女為強制性交行為共3次(下合稱侵權行為⒈),而侵害原
告甲女之性自主權,致原告甲女精神上受有痛苦,原告甲女
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
㈡被告明知原告乙女未滿7歲,竟於112年3月20日前某日,在兩
造住處房間,以手撫摸原告乙女之生殖器而對原告乙女為強
制猥褻行為1次。嗣原告乙女告知原告甲女遭被告撫摸其「ㄅ
ㄨㄅㄨ」即陰道,原告甲女即於112年3月20日傳送訊息予被告
質問並警告被告不得再犯。然被告又於同年10月7日前之10
月間某日,在兩造住處房間,以手撫摸原告乙女之生殖器而
對原告乙女為強制猥褻行為1次(下合稱侵權行為⒉)。被告
所為侵害原告原告乙女之性自主權,致原告乙女身心健全發
展受影響,終身受心理傷害,原告乙女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
㈢又被告所為侵權行為⒉侵害原告甲女對原告乙女保護、教養之
親權,致原告甲女因擔憂原告乙女之身心狀況受影響,身心
嚴重受創,需付出更多心力關懷原告乙女,並輔以更多心力
教養與性自主權相關之議題,因此受有精神痛苦而情節重大
,原告甲女亦得就此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原告甲女就
被告之侵權行為⒈及侵權行為⒉所致精神上痛苦係不斷累積而
擴大加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
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共100萬元。
㈣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甲女10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乙女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甲女就侵權行為⒈之主張不爭執,願負損
害賠償責任,惟原告甲女請求之金額過高;否認原告就侵權
行為⒉之主張,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認定被告對原告乙女有
猥褻之侵權行為,自無須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資為
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
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甲女主張被告所為侵權行為⒈,侵害其性自主權等情,為
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3至44頁),應堪認定。
⒉又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乙女所為侵權行為⒉等節,為被告所否
認,並以前詞置辯。惟:
⑴原告甲女為原告乙女之母,原告甲女於刑事案件之112年11月
9日警詢、112年12月27日偵訊時均證稱:伊知道被告對原告
乙女猥褻行為次數為2次,第一次是伊買午餐回家後發現被
告跟原告乙女躲在棉被裡面,伊大聲講:「你們在做什麼」
,被告裝作沒事回答:「我們沒有在幹嘛」,伊後來私下問
原告乙女,原告乙女向伊告知被告在摸其陰道;第二次是伊
在幫兒子洗完澡要進入房間,發現被告跟原告乙女神情有異
,伊問原告乙女發生何事,原告乙女一開始不想講,伊表示
伊不會生氣後,原告乙女才告知被告又摸她等語(臺灣臺中
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號卷【下稱偵卷】第47至51頁
、112年度他字第9565號卷【下稱他卷】第49至51頁),並
觀諸原告甲女於112年3月20日傳送予被告之訊息內容:「…
還有女兒,你別以為你叫她不能講,她就不會跟我講你對她
做甚麼事!上次我已經警告過你,但我發現不明講,你好像
當沒事!…你欺負就算了,你還對小孩下手!你到底是那裡
有毛病?」(偵卷不公開卷第75至76頁)、於同年10月7日
傳送予被告之訊息內容:「你到底還想讓我多崩潰?還想糟
蹋我到什麼地步!我忍的還不夠多嗎?我之前已經警告過你
,不准再對女兒下手,你有那麼饑不擇食嗎?她已經不是無
法表達的嬰幼兒,你到底知不知道,這些不好的事,她是會
記到長大,以後是恨你怕你甚至會遠離你這個爸爸的!你這
幾年我們母子三人的傷害,這些事總有一天會慢慢回饋到你
身上」(偵卷不公開卷第75至76頁),可知原告甲女曾分別
於112年3月20日、同年10月7日傳送訊息予被告,指責被告
對原告乙女有侵害行為,原告甲女之證述與其傳送予被告之
訊息內容相合,是原告甲女陳稱被告2次撫摸原告乙女之生
殖器而對原告乙女為猥褻行為等情,堪認有據。另原告甲女
於112年3月20日傳送予友人即「簡○○(姐姐)」之訊息內容
:「姐姐…為了小孩我好像真的不能再軟弱下去!昨天聽妹
妹(按指原告乙女,下同)說,他又去摸她,還叫她不准跟
我說!我好難過也好氣、我該跟我公公講嗎?可是又怕,像
你們講的,小孩的話沒人信」;於同年10月8日傳送予友人
即「簡○○(姐姐)」之訊息內容:「剛剛我問妹妹,早上我
去買早餐,回來時你們怎麼了,為什麼妳一副快哭的樣子?
因為不趕快刷牙嗎?她說不是!是因為被告罵她為什麼要跟
我說他摸她下體的事,還摔我手機、我回到家,還一副沒事
一樣、心疼妹妹」(他卷不公開卷第85至89、93頁),亦見
原告甲女於112年3月20日、同年10月7日因發現被告有觸摸
原告乙女下體之情事,而向友人求助,是原告主張被告以手
撫摸原告乙女之生殖器對原告乙女為猥褻行為,而侵害原告
乙女之性自主權,當屬有據。
⑵況被告於刑事案件之112年11月30日警詢時陳稱:原告乙女是
伊女兒,有時候伊跟原告乙女玩,原告乙女動作過大,伊會
碰到原告乙女之胸部跟下體;原告甲女曾看到伊與原告乙女
躲在棉被裡,並大聲詢問渠等在幹嘛,但伊沒有摸原告乙女
生殖器;另無原告甲女於幫兒子洗澡後發現伊神情有異,原
告乙女告知遭伊摸生殖器之事等語(偵卷第21至30頁);於
113年3月4日偵訊時則稱:伊收到原告甲女112年3月20日傳
送之訊息後有跟原告甲女討論,但原告甲女不相信伊的說法
,原告甲女懷疑伊有對原告乙女做這件事;原告甲女傳送11
2年10月7日簡訊是因伊那時候跟原告乙女在玩,可能因為原
告乙女動作太過誇大,所以伊有碰到其身體、私密處等語(
偵卷第91至93頁),益徵被告確有觸摸原告乙女之生殖器等
情甚為明確。
⑶綜上,原告主張被告對原告乙女所為侵權行為⒉等情,有前開
事證可證,應屬實情。而被告抗辯本件並無積極證據可認定
被告對原告乙女為猥褻行為云云,自無可採。
㈡被告對原告甲女為侵權行為⒈、對原告乙女為侵權行為⒉,均
屬不法侵害其等性自主決定之自由權,其等精神上受有一定
之痛苦,故其等各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規定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當認有據。又原告甲女為原
告乙女之母,被告所為侵權行為⒉侵害原告乙女性自主決定
之自由權,原告甲女自須益加關懷原告乙女身心狀況,並輔
以更多心力教養原告乙女兩性關係之議題,以維原告乙女身
心健全之發展,足認原告甲女因被告前開侵權行為⒉侵害其
與原告乙女間基於母女關係之身分法益,其精神受有相當痛
苦,且情節重大,是其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
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亦屬有據。
㈢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本院審酌原告及被告之身分、地位
、經濟狀況(為保障兩造隱私,兩造學經歷、財產狀況詳見
本院卷第88、91頁及證物袋所附稅務電子匣門附件明細表)
,暨被告加害情形及原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
告甲女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就侵權行為⒈之3次強制
性交行為部分以45萬元、就侵權行為⒉之2次猥褻行為部分以
30萬元為適當,合計為75萬元;原告乙女得請求之非財產上
損害賠償,侵權行為⒉之2次強制猥褻行為部分以60萬元為適
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既經原告起訴,而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13年9月28日送達予
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侵附民卷第17頁),被告迄未
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均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同年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女75萬元、原告乙女60萬元,
及均自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
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無其他訴訟費用之
支出,並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