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46號
原 告 台灣友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啟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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