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4年度,2235號
TCDV,114,補,2235,202508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黃宇森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代理人 彭執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宇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惠仙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原告家事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