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94號
原 告 張連峯
被 告 張益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4,38
4元(其計算方法詳如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95,919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419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00萬元 111.7.1 114.7.15 (3+15/365) 5% 1,064,383.56元 小計 1,064,383.56元 連同本金合計 8,064,384元